根据《房产税暂行条例》(国发〔1986〕90号)第二条的规定,产权所有人、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,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,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。因此,若房产产权未确定,则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房产税。
{转码主词}